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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交通学院学分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交通学院学分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2]145号 2002年7月1日)


长沙交通学院:
  你院《关于请求按学分收取学费的请示》收悉。你院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本科生采用学分制弹性学制,据此,现就有关学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从今年起对本科生由按学年收取学费改为按学分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热门专业每学分95元,非热门专业每学分75元。具体收费办法为按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和每学分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其它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二、你院要加强对学分收费的管理。学生入学时,应将各专业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数及收费标准告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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