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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卫人字[2002]36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1)97号)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设置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市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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