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公安系统强制戒毒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湘价服[2002]165号 2002年7月6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收取强制戒毒人员戒毒及有关费用标准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戒毒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公安系统所属强戒毒场所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
强制戒毒办法》第
十五条“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家属承担”的规定,核定进入公安系统所属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的戒毒费标准为:生于是脱瘾期每人4000元;康复期每人2000元。戒毒费用含治疗、护理、戒毒药品、检验、水电、被褥、洗漱用具、伙食等费用。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