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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长沙电力学院课外上机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长沙电力学院课外上机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2]150号 2002年7月4日)


长沙电力学院:
  你院“关于向学生收取教学计划课时外计算机上机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对教学计划课时外自愿到计算机室上机练习的学生,适当收取计算机上机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每人每课时1.5元收取。
  二、你院收取计算机上机费后,应确保教学计划,对计划课外上机的学生,应提供辅导,加强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三、计算机上机费属自愿有偿服务价格,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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