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连锁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发(改)[2002]30号)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及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促进连锁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15日
北京市促进连锁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流通业持续健康、快速有序地发展,提高连锁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新闻出版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连锁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连锁经营形式,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采取微机联网,实行总部管理下的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超市、便利店连锁企业。
第四条 本市重点支持依法经营并且商业信誉良好的下列连锁企业加快发展:
(一)年实现销售额20亿元以上,并至少拥有连锁门店50个。
(二)由两家以上连锁企业联合重组组成,且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连锁企业,由市商委根据相关资料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并转告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经确定的连锁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以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