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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景炎中学等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景炎中学等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2]153号 2002年7月4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株洲景炎中学、株洲九方双语实验学校、株洲风凰中学、攸县震阳中学四所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和核定上述学校的收费标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株洲景炎中学初中一次性办学经费8000元,杂费每生每期1180元,住宿费每生每期300元(统一配置的生活用品按成本收取),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
  2、株洲九方双语实验学校初中住宿生每生每期4000元,走读生每生每期3600元(含办学经费、杂费、生活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和住宿生的住宿费,不含伙食费)。
  3、株洲凤凰中学高中一次性办学经费6000;学费和代收费每生每期1100元(含书籍课.本费),住宿生住宿费每生每期200元。
  4、攸县震阳中学初中一次性办学经费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期180元,杂费书籍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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