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洗车站点要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取得节水、市政、交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由具体审批经办人明确;(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一条第四、五款、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五款)
8、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有关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和外观照片;(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一条第三、五款)
9、人员组成情况及服务规范、规章制度;(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三款、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七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办人填写北京市城市车辆清洗站登记表,受理人员填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给予申办人。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批项目依据规定的,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北京市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登记表填写内容与证明材料、批准文件内容一致。(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三条第五款)
2、营业执照或域名注册登记手续齐全、有效。(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二款)
3、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材料齐全、有效。(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一条第一、五款)
4、建设工程及设备验收合格文件齐全、有效。(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5、设施有外观照片,设备显示完整。(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三条第五款)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责: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申办标准的,填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和《行政审批征求意见专用纸》,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现场审查。核实申办材料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满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要求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批准人员。对不满足审核标准要求的,填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补齐补正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