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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三)、(四)”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
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223号 2002年7月10日)


各区局、分局:
  自市局《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217号)下发以来,各单位在解决有关农产品收购和经营单位的进项税款抵扣和记账凭证问题,规范农产品收购行为,严格农产品进项税款抵扣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仍然存在审核环节偏松,没有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核实,给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税款抵扣带来隐患。再加上,目前使用假发票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打击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领购可抵扣收购发票申请表》的审批程序现改为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岗责体系》(修订版)的规定程序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审批程序。该审批程序为:纳税人→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管理科→管理科科长→分管局长→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市局票证管理所→区、分局发票供售窗口购票。由于该业务目前尚未纳入CTAIS,仍实行手工审批,暂不通过“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
  (二)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深国税发[2000]217号通知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凡是不符合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对于工业企业,各单位必须熟悉并掌握其产品的生产情况,尤其是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收购货物成本占总成本比例、产品合格率、月产量及销售量等指标,防止其随意扩大抵扣进项税额。在审核其进项抵扣资料时,重点审核其进项税额是否在上述指标正常范围之内。对超范围部分,一律不予抵扣,情况严重的,取消其收购发票的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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