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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案件管理操作程(试行)》的通知

  7、市局登记注册分局管理的企业因违法问题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合登记证、注册证)行政处罚时,区县分局应报市局审批,以市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需要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由市局移送国家工商总局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罚。
  8、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查处案件过程,需对违法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和扣留(暂扣)、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涉及查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应事先征得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紧急情况下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应在三日内向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立案后需关闭违法当事人登记通道(合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延期的通道)的,应按照《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及《补充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填写《锁入(解锁)警示系统企业审批表》或《锁入(解锁)警示系统自然人审批表》,由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关闭通道或通知登记注册部门关闭通道。
  9、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办理完结(以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处理文件为准)的各类案件,应在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文件制发之日起三日内输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符合锁入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警示系统标准的,应依照《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及《补充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填写《锁入(解锁)警示系统企业审批表》或《锁入(解锁)警示系统自然人审批表》,根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录入。审批表应载明锁入原因及具体的限制措施。
  三、罚没款物管理
  区县分局经市局委托,以市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将罚没款缴入市局罚没款财政专户。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区县分局罚没款物及入库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市局计财部门及各区县分局进行通报。
  四、告知、送达、复议和诉讼
  区县分局接受市局委托查办的案件以及经市局审批以市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及一般权利告知、听证告知、送达等事项的,由区县分局依照有关规定以市局的名义组织实施,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市局可以委托有关区县分局代市局参加复议或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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