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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案件管理操作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接收、接待和记录工作,同时建立案件线索接收、接待、移转和落实情况的登记薄。
  二、案件查办管理
  1、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有违法行为存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严格按照《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立案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输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
  2、对市局批转交办的案件,区县分局一般应自接到《案件处理单》后3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结,处罚决定书应报市局备案。案情复杂30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要将案件进展情况和未办结的原因以及预计完成时间等,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市局。《案件处理单》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案件,须按时限要求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必须向市局书面说明情况。
  3、重大经济违法案件以及需紧急处置的案件应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局通报情况。
  市局委托查办案件以及《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六条所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案件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应报市局备案。案件汇报应由区县分局企业监督科科长与案件经办人一同,携带全部案卷向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汇报和法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必须经市局局长决定后作出处罚的案件,区县分局应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案卷一同上报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区县分局根据市局局长的批示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案件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报市局备案。
  4、立案后,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必须履行销案手续,三个工作日内输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属市局批转交办的案件必须将销案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在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应由市局管辖的案件,区县分局应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进行委托,区县分局根据市局委托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6、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含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照经营),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应符合京工商[2002]231号文件的要求,由市局书面委托。市局接到区县分局企业监督科科长签字的《立案审批表》后,两个工作日内制发由市局局长签发的《行政处罚委托书》。区县分局根据市局委托,履行立案手续并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未经市局委托,区县分局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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