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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案件管理操作程(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修改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监督案件管理操作程(试行)》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2]116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企业监督部门案件查办工作,使各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全面掌握各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案件查办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所指案源、案件包括由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批转交办、委托各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办理的案源、案件,以及区县分局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立案查处的案源和案件。
  各级企业监督管理人员在受理各类案件线索的过程中应遵循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讲求时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尊重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源管理
  案源及案件线索,分为上级批转交办、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部门移转、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以及当事人主动交待五类。
  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案件线索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报处长签署意见,需转往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查办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制作《企业监督管理案件线索处理单》(以下简称《案件处理单》),转往有关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办理。
  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接到市局转来的《案件处理单》后应及时进行记录登记,并告知分局主管领导,按《案件处理单》所列的“拟办和批示”内容,指派专人进行初步核实。五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和立案情况,以电话(传真)、书面报告或直接汇报的形式向市局回复。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区县分局回复情况进行记录备案,作为区县分局案件线索回复依据。
  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应进行记录登记并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进行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立案手续;不予立案的,检查人员应写出书面说明,由科长或分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需要回复举报人和相关单位的,应及时回复。对涉及金额巨大,手段恶劣,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不论立案与否,必须及时向市局报告并请示市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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