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会关于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
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2]141号 2002年7月24日)
一、《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属于《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中所规定的“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因此该文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在没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对于已经发生的在《委托银行代扣合同书》上代签字的问题,各公司应采取措施进行补签确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造成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投诉,各公司应妥善处理。至于代签字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应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