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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拾伍元)照常收取”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250号 2002年7月30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从2002年8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叁拾元),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拾伍元)照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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