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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要组织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和商业银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对协议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必备的工作技能。同时,要搞好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发运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向纳税人说明采取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方便性,使其自觉和自愿地接受。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争取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扎实、稳妥和全面地推进此项工作打好基础。
  (三)尽快转换职能,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
  启用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后,对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收形成了相对高度的集中征收与逐渐完善的专业系统管理相互并存的局面,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将转向以日常的管理和监控为主。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要结合自身情况,将定额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监控等工作全面落实到人,明确责任考核,突出管理实效,减少漏征漏管,切实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
  北京市商业银行应重视对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工作,要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树立市民银行的良好形象。要在各支行营业网点进行宣传,遇到问题要耐心为客户进行解释,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的税务部门取得联系。要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完税证的领取、打印、发放和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并视同重要会计凭证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各支行要以代理此项业务为契机,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加强与各级税务机关更广泛、深入的联系与合作。
  (四)有关贯彻落实协议的若干具体问题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在我市东城、西城、崇文和宣武四城区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房山、大兴、昌平和延庆十四个区县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将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实施(另行发文),鉴于燕山、西站和开发区分局实际负责征管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很少,因此在上述三个地区范围内暂不开通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
  2.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人体工商户范围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所明确的个体工商户税收范围确定。涉及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方法和征管方式仍按照现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为确保该系统的顺利开通使用,有关区国家税务局和区商业银行应自文到之日起至8月31日共同研究、协商、确定相关事宜,立即按照协议有关规定着手进行个体管理所与商业银行相应部门之间申请通信线路(ISDN)、联网调试等相关工作并于2002年9月1日至30日全面完成本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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