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对商业银行确定的专门机构划拨税款及税款缴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处理申报征收期内因存款不足导致商业银行未能扣缴税款业户的征收、处罚事务;负责处理干扰、阻挠正常代征业务的纳税人。
(8)主管税务机关承诺对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存款信息保密。
(9)有关代征手续费问题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照有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确保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软件正常、安全运行,在申报期内不出现任何故障。必要时,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调整情况,依照国家税务机关的业务需求调整、补充、完善软件系统。
(2)商业银行负责对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存款等业务。
(3)商业银行应将各营业网点机构设置及专门机构确定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联系、告知。
(4)商业银行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传输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信息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未存足税款业户名单,并配合进行存款催办。
(5)商业银行在与本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接受对方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后,应按规定对税务机关所核定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按时划拨和解缴入库。
(6)由商业银行负责购置的,主管税务机关及商业银行下设单位涉及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范围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并承担建立及使用双方间网络专线的相关费用,其产权归商业银行所有。
(7)商业银行负责双方整个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以及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微机软件程序及内容。
(8)商业银行如发现涉及税收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9)商业银行在计算机配置、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服务规范等方面应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热情服务,办理手续快捷、周到。
(10)商业银行应对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运行中所获得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保证网络运行安全。
二、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新的举措。各级国税和商业银行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各项条款,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和商业银行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由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工作,要按照市局和市行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各自实际,全方位、有计划、分步骤地贯彻落实好协议,确保圆满完成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