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予办理存款或存款不足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得到商业银行反馈的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后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此期间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的,由商业银行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调整后,应以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作为标准完成存款。
(2)每月申报期内,由商业银行对在本区范围内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款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集中划拨,同时负责安排为个体工商户开具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专用机打完税证,并确保三个月以内以适宜的方式和渠道发送给纳税人。
商业银行应认真研究确定将专用机打完税证发送给纳税人的方式和渠道并将相关的计划、要求、通知等文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专用机打完税证由有关区商业银行向本区国税局统一领取,并分别发到各单位下属,各下属单位在缴款日(征期)利用系统打印出纳税人完税证;各下属单位打印出纳税人缴款清单与事先设定好的代收国税系统个体工商户税款帐户科目核对无误后将完税证装订,并将各税种汇总金额在封页上注明,上交由商业银行确定的专门机构;由商业银行确定的专门机构收妥完税证后按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
(3)税款划拨当日,商业银行应及时汇总已划拨税款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划拨税款缴入国库。
(4)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划拨与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汇总清理并录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5)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时查阅商业银行所反馈的划拨与缴纳税款信息,及时办理已纳税户销号和对未缴纳税款业户的处理事宜。
(三)国税机关和商业银行双方的权责
1.国税机关
(1)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协议与本区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为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副本,确认对方从已存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上划拨税款的权利及其他相关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及下属单位依照协议负责对本区商业银行及下属单位的代征税款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有关代征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解答和培训。
(3)主管税务机关对商业银行配备的工作站及其网络设备专机专用。
(4)主管税务机关向商业银行确定的专门机构提供代征税款必需的应纳税信息作为代征税款依据。
(5)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商业银行按时提供完税凭证和缴款书,并说明税票领用、保管及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建立票证领、用、存台帐并监督正确使用,按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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