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利福平等24种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2]302号 2002年8月2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和《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的规定,制定上述通知中未涉及的剂型规格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之前,凡在本市销售表列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原在我局备案价格高于表列价格的一律废止。
二、除附表中明确特指剂型规格的药品,其余均统一按表列剂型规格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按照国家计委规定,国家医保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
五、取消266号文件附表中执行地方标准的碳酸钙药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