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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京财税[2002]167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系指无中式正餐或西式大餐供应,且营业时内均有乐手现场演奏的茶、酒、饮料现场供饮经营场所。
  二、除财税[2001]145号通知规定范围外,原京财税[2000]276号通知明确的项目及适用税率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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