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向深中浩移交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向深中浩移交流通股
司法协助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本公司自2001年10月25日起终止与深中浩的登记关系,同时终止为其提供登记结算服务。
  鉴于深中浩于2002年7月5日办理完股份移交手续,本公司已将深中浩的股份登记数据及其书面材料全部移交给该公司。原由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受理的深中浩的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流通股质押登记等,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必须于2002年11月31日前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深中浩。逾期不移交的,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承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