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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新型墙
体材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发[2002]2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下发以后,各区、县局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指目录列举的,下问),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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