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在岗从业人员实施上岗登记的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深圳市药品
零售企业在岗从业人员实施上岗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登记,持上岗证上岗。经研究,从8月1日开始至2002年12月31日止,“深圳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已上岗的从业人员按本通知的精神实施上岗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以下人员可不经培训,直接进行上岗登记:
  1.有药士以上药学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执业药师、驻店药师;
  3.有中专、技校以上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在药品零售行业从业满二年(大专毕业从业满一年)的药品行业从业人员;
  4.经省药监局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尚未领证的药品行业从业人员。
  (二)已由省药监局核发《上岗证》的药品行业从业人员
  (三)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保管和养护等特有工种的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凭考核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方可进行上岗登记。
  (四)2002年8月1日以后新上岗的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符合上述第(一)款1、2、4项和(二)、(三)款条件的,应在上岗之前按本通知申请上岗登记。
  二、上岗登记所需资料:
  (一)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登记表
  (二)上岗资格确认所需资料
  1.有药学专业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提供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执业药师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驻店药师提供《驻店药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中专以上药学专业学历的药品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省药监局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品行业从业人员,提供省局考核成绩单;
  5.已经省药监局发《上岗证》的,持原证件到我局换发上岗证。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健康证或体检表;
  (六)近期1寸红底免冠正面半身照2张,药学技术人员另交1张2寸红底免冠正面半身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