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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272号 2002年8月12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消费税认定管理办法,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入认定登记。
  二、原经营黄金制品零售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30日内,持《核准登记证》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入认定核准登记。凡未经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核准的零售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取消其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资格,收缴其《金银首饰消费税纳入认定登记证》及未开具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但在有关单位取缔之前,其销售的金银首饰销售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三、《核准登记证》按年度进行审核换证。税务机关凭当年人民银行颁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年审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四、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对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商业零售发票,并按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报送《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表》。
  五、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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