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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
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243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28号)已明确。经研究,内资企业比照深国税发[2001]128号文执行。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

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128号 2001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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