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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3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使用《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汇总缴纳证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税务登记信息的沟通,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
  二、纳税人设立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协助其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做好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汇总缴纳证明》的使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后,应为纳税人开具《汇总缴纳证明》,并及时通过北京市地税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邮箱”将开具了“汇总缴纳证明”的纳税人名单传到分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证明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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