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帮助。
(5)应保证进行抢险、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
(6)服从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指挥,提供证人、证据(包括事故过程材料、作业环境情况、设备情况、管理资料等),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事发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做到责任明确,方法得当,措施有力,工作到位。
第十一条 紧急重大事项由各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调查处理。业务部门接到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处理过程中应随时报告发生的重大情况变化,做好调查的组织工作。
按有关规定,应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的,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成立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用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项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组的职责:
(1) 组织技术鉴定;
(2) 查明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 查明事项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 提出事项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项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 写出事项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调查步骤和要求:
(1) 现场勘察。包括资料搜集、实物拍照、现场绘图、事项全貌摄影、清理现场等;
(2) 事项原因分析。根据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确定事项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 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4) 事项性质和处理。事项的性质通常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通过责任分析确定事项中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
(5)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6) 写出事项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紧急重大事项的审理和结案:
紧急重大事项调查处理结果,须经有关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后方能结案。调查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