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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紧急重大事故事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紧急重大事故事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深建字[2002]78号 2002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系统的紧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紧急重大事项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系统重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
  第三条 建立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紧急重大事项应及时、准确上报。
  第四条 紧急重大事项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职能范围的建设系统紧急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值班人员或各处室、事业单位接到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应立即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报告主管副局长、局长,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会、省建设厅、建设部。
  第七条 紧急重大事项发生后,事发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项的简要情况向市建设局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建设局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第八条 紧急重大事项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的单位、时间、地点和工程名称;
  (2)事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影响范围;
  (3)事发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4)已采取的抢救、处理措施;
  (5)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紧急重大事项发生后,事发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1)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项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相;
  (3)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组织抢险、处理、善后和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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