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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增强维权意识,保护切身利益。乡镇企业的发展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种会议上,对乡镇企业所取得成绩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乡镇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知乡镇企业在农村工作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熟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条款,增强维权意识,充分利用《办法》保护切身利益,采取各种措施,加快企业发展,增加地区财政收入,为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既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贯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协调、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能,用足、用好相关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促进乡镇企业发展。主动配合区(县)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加快乡镇企业二次创业步伐。
  六、认真贯彻,深入开展乡镇企业制乱减负检查。各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经常性的开展治乱减负检查工作,形成固定的检查制度,保持《办法》实施的延续性;要按照《办法》十三条:禁止利用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共十四种行为),严格对照检查,规范收费行为,清理收费项目;对于必要的收费项目,乡镇企业要主动承担义务,发挥支农作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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