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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发[2002]90号)


各区、县人事局、外经贸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北京地区落实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地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考前培训和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四、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4年登记一次。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北京市人事局对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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