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2]353号 2002年9月10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函》(京卫物价字(2002)1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现将医疗事故鉴定费(编码139007)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市级医学会按每例35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区县级医学会按每例30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