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遇法定
节假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263号 2002年9月4日)
计划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2002]38号)精神,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我局征管的各类纳税人的最后书包纳税期限统一顺延国务院规定的放假(含调休)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