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保监办专业保险代理合同备案制度

北京保监办专业保险代理合同备案制度
(保监京发[2002]177号)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确定其代理险种和代理权限。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应包括代理险种、代理权限、保费划转方式和期限、代理专用帐户、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等内容。
  三、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将分支机构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复印件或副本),于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统一报我办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