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2、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被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稽查结果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3、根据管理局和稽查局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将达到移交标准的案件,移交到市局稽查局查处。
  (四)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一个科出一份)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等情况进行总结。
  2、各区局、分局的税政科在《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的基础上,按季度撰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市局(流转税处)每季度对各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并在系统内通报。

  附件1:

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计算方法


  (一)防伪税控开具的销项税额的分析
  1、《明细表》,第1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等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发票税额,不等于的属于异常。(报税系统中发票数据可通过在报税系统查询、打印的方式获得)
  2、商贸企业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均使用防伪税控开具专用,《明细表》第10行销项税额“小计”项目中“税额”应小于等于深圳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4行的“税额”数合计,大于的属于异常。
  (二)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税额的分析
  1、当期《明细表》第11行“期初已认证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应当等于上期《明细表》第16行“期末已认证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数”项目的“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2、当期《明细表》第12行“本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中“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发票进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认证系统中的发票数据可通过在认证系统查询、打印的方式获得)
  3、《明细表》第(六)至(九)项的逻辑关系应符合下列公式,不符合的属于异常。
  第13行“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1行“期初已认证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