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③有无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按规定申报扣税;
  ④有无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或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⑤有无擅自扩大运输费用的范围;
  ⑥有无擅自扩大废旧物资收购金额的范围。
  2、有无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有无不按规定转出当期进项税额。
  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有无不按规定转出当期进项税额。
  ③免税出口货物分摊的进项税额,有无不按规定转出当期进项税额。
  3、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或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等。
  4、其他情况
  (五)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分析纳税人所申报的税额有无足额按期入库。
  五、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一)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每月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
  1、严格审核商贸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的齐全性。
  2、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联同整套申报资料传递到纳税评估岗。
  (二)纳税评估岗位在《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上签字接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包括评估指标无异常和经过约谈举证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科长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根据《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分析表》结果,进一步进行案头审计,对仍存疑点的纳税人,2日内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同时发出《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对疑点举证说明情况;
  3、对不接受约谈,或经过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的纳税人,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随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检查岗。
  (三)评估检查岗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后,做如下处理:
  1、在30个工作日,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