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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略)

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一、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范围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是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发零售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对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调整为十万元(不包括十万元)以下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从调整的当月起,对其暂停纳税评估,但需继续收集、整理其评估资料,待恢复使用十万元以上版专用发票后,再纳入纳税评估。
  二、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要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表及附表一式四份),同时还须增填《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明细表》)。因使用的专用发票面额调整而暂停纳税评估的企业,纳税评估所需的申报资料照常提供。
  纳税人在计征局前台申报后,将盖章后退回的两份《申报表》和《明细表》中的一份装入“纳税评估资料袋”,最后将“纳税评估资料袋”送申报管理科纳税评估资料受理窗口。
  三、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 市局流转税处负责全局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组织、领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任务和考核目标,并对各区局、分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区局、分局的税政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 纳税评估岗位的岗位设置
  为保证纳税评估工作能顺利进行,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纳税评估工作共设置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等3个工作岗位。
  1、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设在管理局申报管理科或其他前台窗口科室。
  2、纳税评估岗,设在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区局的基层分局)的管理科。
  3、评估检查岗,设在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区局的基层分局)的检查科。
  (三)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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