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要严格规范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其鉴定标准一律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的规定执行,其审批程序按原省劳动厅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报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后,由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虽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未到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不得办理提前退休。
三、女职工退休的年龄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精神,按男年满60周岁退休,女年满50周岁退休。
(二)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应按《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执行,即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人(包括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按年满50周岁退休。
(三)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粤劳薪(1999)114号规定,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按其现岗位认定。现岗位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原女干部失业、下岗一年经劳动部门确认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岗位认定。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四、离退休人员生存证明的申报制度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必须完善离退休人员生存证明的申报制度。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证明应由离退休人员于每年10月向所属退管机构申报后,由退管机构汇总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给养老金;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暂时停发养老金,直至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后才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