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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我市
养老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汕劳社[2002]14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汕头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过十八年的改革,基本建立起以法定养老保险为核心、社会共济与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有力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推进,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制订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我市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养老保险待遇由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应按照“同行业、同工种、同劳动条件”的原则办理,特殊工种名称则按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及以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列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
  (二)规范和公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
  建立健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在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及累计工作年限等。并在申报单位范围内明显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申报单位的纪检或工会组织负责搜集职工对公示对象的情况反映及意见,在公示期结束后的2天内,将情况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三)建立健全特殊工种岗位登记管理制度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于2002年12月30日前将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造册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并且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各有关企业应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将所属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情况报汕头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的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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