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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版
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2]355号 2002年9月23日)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35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9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0.1元--2元)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本8元调整为每本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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