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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先期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区县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先期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
区县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5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1号)精神,截止到9月30日,我局应完成对顺义、大兴、朝阳、开发区、房山、门头沟、丰台、燕山八个局(以下简称八个局)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推行工作,目前推行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就有关工作布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从2002年10月1日起,八个局停止发售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个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八个局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做好本局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清理汇总工作。10月15日前,将本局未拆箱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点并及时与市局征管处票证中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将未拆箱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上缴市局。对八个局已拆封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留做本局开具零份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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