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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用地协议出让有关事宜的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停止经营
性项目用地协议出让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京政办发[2002]33号),凡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按以下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进行登记或提出征用土地申请。
  一、立项批复和规划文件的主体一致且均在有效期内的存量国有划拨土地,可到市国土房管局领取登记表(或在www.Bjgtfgj.Gov.Cn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盖章后,于2002年10月31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进行登记。
  二、属于同一项目用地分次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手续尚未办理完的,可到市国土房管局领取登记表(或在www.Bjgtfgj.Gov.Cn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盖章后,于2002年10月31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进行登记。
  三、已经取得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书的新征集体土地且主体一致并在有效期内的,须备齐有关资料后于2002年10月31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征用土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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