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有关规定,非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分管的纳税人,如北京市国税局所辖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所辖的部队军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在本市不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不适用本办法。
四、关于档案和申报信息的利用
各基层局要配备专人负责信息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并向稽查部门提供情况,每半年向市局报送一次专题分析报告。
五、关于《暂行办法》中所称“工作单位”的界定
工作单位原则上指个人与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签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或协议,包括劳动协议、就业协议、聘用合同等。纳税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主要以劳动合同作为判断依据,如劳动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
六、关于外籍个人的管理
已经作为自行申报管理的外籍个人,也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关于重点纳税人的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重点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调整,需要增加的可随时增加,但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纳税人不得调整。
八、关于《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的填报方式
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填报事项,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www.tax861.gov.cn/),自行办理《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的填报;二是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填报《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三是填好有关表格,携带有关资料、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帮助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至五项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重点纳税人,填报完毕后“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会自动分配给每个重点纳税人一套密码,并提示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引导和培训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采取网上方式办理,如采取其他方式税务机关要承担录入工作,各区、县局要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在人员、设备方面要予以保障。
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的具体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