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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执行《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执行《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483号 2002年10月2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贯彻执行《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
  制定《暂行办法》主要依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等有关文件。因此,要求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提供建立档案的资料并实行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是有法可依的。
  二、关于重点纳税人标准
  《暂行办法》所称重点纳税人主要分三大类:一是年收入(包括工薪以外的其他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个人,初始建档时原则上以2001年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为准,但2002年10月末前收入已达到10万元的也应建档,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二是凡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体工商户等),不论其收入水平如何一律视为重点纳税人;三是《暂行办法》第二条二至五项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其中第二项“两处以上”含两处,第五项内容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结合国税发[2002]115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十二类高收入个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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