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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
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598号 2002年10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该“国外航空公司”仅指国际航班。
  二、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还须提供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收入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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