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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
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71号 2002年10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为了作好我市国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总局的(国税发[2002]65号)文件和市局(京国税发[2002]153号)通知以及本通知。认真贯彻落实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以计征部门提供的下年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预计数为依据,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随年度总预算一并上报市局。
  四、市局对各单位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分季核拨。
  五、各单位当年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由市局在下一年度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抵顶下年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额。
  六、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代征代扣手续费”科目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三个明细科目,科目编码分别是“50702030701”、“50702030702”、“50702030703”。
  八、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计统部门提供的《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情况表》办理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其中:通过银行划转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以银行回执联作为财务部门记帐的原始凭证;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的,要以计统部门提供的《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情况表》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并作为财务部门记帐的原始凭证。
  九、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单位(部门、个人)台帐,并建立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协议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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