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70号 2002年10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1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2002]118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所述“生产厂家”亦应包括车辆经销企业;所述“原始完税凭证”应包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车辆购置税代征缴税收据》。
二、“国税发[2002]118号通知”第四条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