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明确几个问题
(一)关于报送新技术产品“黄卡”问题:有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在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国税局报送科技园区核发的新产品“黄卡”。没有新技术产品而只有技术性收入的企业,在申请减半征收所得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局报送“技术性收入年度申报表”及有关技术性收入内容的详细说明。
(二)鉴于我市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证书换发的实际情况,从2002年起,新技术企业应在更换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更换的新技术企业证书,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换证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过期不报的,由区国税局将企业名单报市局并按法定税率征收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据此享受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是在科技园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管理的企业。即纳税人的注册、核算、经营管理地均应在科技园区内。对那些生产占地较大或对环境造成污染不适合在园区设立生产地的企业,可以将生产地设在园区外。
(四)已过减兔税期限的企业进人科技园区后,应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的优惠并按免税企业应上报的资料向主管国税局报送有关材料,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复后,方可减按15%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五)主管国税局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减免税申请书的封面上加盖签收章,注明受理日期、受理人、补报资料日期等。(签收章由各区局自备)需报市局审批的纳税人的免税申请,经审核签注意见后,自受理之日一个月内报市局审批。如企业上报资料不齐全或有关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在通知企业后的10日内完成并在签收章上注明限期补报资料日期,区国税局在第二次受理之日一个月内上报市局审批。
十一、几点要求
(一)各区国税局在上报市局免税请示时,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要写成文字材料,连同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二)主管国税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在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退回纳税人。对上报市局审批并接到市局的减免税批复的,要以正式文件批复给纳税人。
(三)各区国税局在批复纳税人减免所得税时,应分别附送“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审核表”或“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审核表”。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进行年审时,应在“审核单”上签字盖章。
(四)各区国税局上报市局纳税人免税申请资料时,需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上依次填写申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