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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申报审批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如纳税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需要向税务机关进一步说明的情况,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10日)补报一切资料。对超过申请办理减免税期限的或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报资料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当年的减免税申请。
  (三)区国税局上报市局审批的时间
  区国税局接到纳税人的免税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接到纳税人的减税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批复给纳税人。
  八、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应上报的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免税应向当地国税局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
  4.公司章程;
  5.验资报告;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7.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
  8.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减半征收所得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
  4.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5.上年度损益表;
  6.公司章程;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8.科技园区核发的《技术性收入年度申报表》;
  9.科技园区核发的新产品黄卡;
  10.当地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
  11.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的免税申请,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应报送市局的资料:
  1.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3.纳税人的公司章程;
  4.主管国税局填列的“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九、批复减免税的起止日期
  (一)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期限,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新技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在同一年度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做为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日期,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如:某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是2002年3月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是2002年7月8日,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起止日期是2002年3月5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新技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不在同一年度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计算减免税时间,按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年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如:某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日期是2001年3月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日期是2002年11月20日,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起止日期是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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