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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申报审批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4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从事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五)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六)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自企业成立起,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25%,第三年不低于30%;批量生产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其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以上。
  (七)有企业章程和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82号)的精神,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规定,对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六、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自2003年1月1日起,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区国税局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区国税局审核批复。
  七、减免税的申报时间
  (一)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免税和减税应分别申报。即:税务机关批复的纳税人三年免税期满后,如符合政策规定,再由纳税人申请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纳税人减免税的申报时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起始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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