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技术企业
减免税申报审批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632号)
西城、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根据近期有关区局提出的一些问题,在总结以往对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请各区国税局结合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10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新技术企业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范围
依照科技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列区域可享受.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税收优惠: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
(四)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园;
(五)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发区园;
(六)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国。
三、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六)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极其产品;
(七)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八)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九)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十)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二)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十三)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他新技术及其产品。
四、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不包括单纯的商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