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
生产资料集团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304号 2002年10月16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深圳市内我局管辖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如发生类似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情形,可按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比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