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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十二)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悖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2、北京市人民法院退费清单表样(略)
  3、法院业务经费支出报表表样(略)
  4、法院诉讼费退费情况报表表样(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
  2.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
  3.司法勘验、鉴定费;
  4.审判场地租赁费;
  5.押解、执行资;
  6.死刑执行费:包括以枪决方式执行所需要的租车、燃料、火葬、土葬及相关费用,以注射方式执行所需的药物费;
  7.上访补助费:申诉来访人员因生活困难确需补助的食宿、医药及路费;
  8.办案补助费:用于办理大要案和集中办案所需的费用。
  二、劳务费
  1.陪审员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聘请专家、科教人员补助费;
  2.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翻译费;
  3.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确需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三、专用设备购置费:
  3.法台、法桌、法椅,诉讼、旁听人员坐席等购置、安装费:
  4.枪支、于弹、警具、防爆、防护器材购置费;
  5.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所需专用设备费;司法鉴定设备购置费;办案人员所需办案器材购置费。
  四、交通工具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各类交通工具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
  五、其他设备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档案、文印等设备的购置费;专业资料、图书等购置费。
  六、邮寄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信函、包裹等物品的邮寄费。
  七、电话通讯费
  审判业务中发生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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